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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国洪剽窃抄袭《太极庄》网站资料侵权事件的法律声明 |
时间:2016/5/22 来源:原创 点击:440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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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沈国洪先生(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平陵广场负一楼,电话:13915881967,邮箱:2606043173@qq.com,网址:www.tjtlll.cn)
我们受《太极庄》网站(www.taiijzhuang.com)所有权人庄素珠女士委托,就你方剽窃《太极庄》网站培训资料侵权事件作出如下法律声明:
一、你方网站“太极堂传统养生修学网”(www.tjtlll.cn)存在诸多剽窃抄袭自《太极庄》网站(www.taiijzhuang.com)的资料,已经构成严重侵权。
(一)经查,《太极堂传统养生修学网》(www.tjtlll.cn)网站为国内域名(.cn),所有权人为沈国洪,注册于2016年3月23日。详情见下图一。
图一
《太极庄》网站(www.taijizhuang.com)网站域名为国际顶级域名(.com),所有权人为庄素珠女士,注册于2014年8月18日,详情见下图二
图二
(二)你方网站中存在诸多内容与《太极庄》网站(www.taiijzhuang.com)高度雷同的文章和资料。现仅举其中几例如下:
1.你方网站中拳理功法部分若干体会文章与《太极庄》网站高度雷同
(1)你方网站的培训内容与《太极庄》网站培训内容高度雷同
网友们可自行登录《太极庄》网站(www.taijizhuang.com)和你方网站(www.tjtlll.cn)比较便知。“太极学堂”栏目中的“老六路课程”内容与《太极庄》网站100%雷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远程教修学进度计划”及其内容与《太极庄》网站高度雷同。
老六路练腰训练计划表/老六路练腰总则/老六路练腰基本理念/老六路练腰阶段的辅助练法/老六路桩功的要诀/老六路盘拳收式/培训老六路练腰笔记(1-4)。
老六路练气阶段教学安排/老六路内气认识/老六路内气的实质/老六路内气的特性/老六路练气的基本要求/老六路练气阶段的辅助练法/老六路练气阶段的拳理功法/培训老六路练气课堂笔记/气真切体会笔记/气应注意的问题。
老六路练意阶段教学安排/老六路练意的实质/老六路练尾闾的概念/老六路尾闾的功能/老六路练意的基本要求/老六路练意阶段的几种辅助练法/老六路练意口诀及拳理要求/培训老六路练意笔记(1-2)。
老六路练神阶段的教学安排/老六路神意认识/老六路练神阶段的拳理功法/老六路练神阶段的辅助练法。
老六路动作要点讲解(1-42)。
以上内容均篡改为你方原创。
(2)其它栏目文章也有擅自转载或肆意篡改
“对松的初浅认识和体会”“拱腰的体会”“体会运劲如抽丝”“练拳先练理,在势不在力”“对松的认识和体会”均为庄锡成原创文章,你方擅自转载,甚至未署名;“沉痛悼念恩师李和生先生”图文均为庄锡成原创,你篡改为作者沈国洪。
“拱腰的体会”为胡孝斌原创文章,“练气初步体会”为吴昊原创文章,“腰子的感应”为张翔原创文章,“炼腰新感觉”为欧阳斌原创文章,“盘拳的关键不是用力”为张大勇原创文章,“杨式老六路练腰过程历险记”为唐正元原创文章,“谈谈初学练拳之三害”为萧勇斌原创文章。他们均为太极庄网络学员,你方擅自转载或篡改标题,此处不再赘述。
2.你方网站版式格局与《太极庄》网站高度雷同
网友们可自行登录《太极庄》网站(www.taijizhuang.com)和你方网站(www.tjtlll.cn)比较便知。
另外,经查,沈国洪先生于2015年3月13日注册成为《太极庄》网站网络函授一级学员,2016年2月24日续费注册成为《太极庄》网站网络函授二级学员。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你方已经构成严重侵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据此,庄锡成先生对于其原创文章拥有法定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此,庄锡成先生对于其录制的本人演示的视频以及庄锡成先生征得李和生前辈同意后录制的李和生前辈的教学视频同样拥有法定权利。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 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第6号》规定:“……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原告举证完成了以下事实的,可以认定其已就侵权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1)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表达形式;(2)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根据以上列举的事实和法律,你方的行为已经违法,构成了剽窃(抄袭)侵权。
(三)具体而言,你方侵犯了庄锡成先生、李和生前辈以及其他拳友和网络文章作者的如下权利:
1、侵犯了庄锡成先生原创资料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侵犯了庄锡成先生对于其录制的本人演示的视频以及庄锡成先生征得李和生前辈同意后录制的李和生前辈教学视频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3、你方网站中对于若干杨式老六路拳友的原创体会文章没有载明作者姓名以及出处,同样侵犯了拳友们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4、你方未征得李和生前辈或其家属的同意,就擅自使用李和生前辈的视频作为教学资料,侵犯了李和生前辈及其家属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5、你方对于若干网络转载文章没有载明原创作者姓名及其出处,同样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法律救济要求
你方不负责任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李和生前辈及其家属、庄锡成先生及相关拳友的权利,而且严重误导了广大老六路爱好者,对李和生传杨式内功太极拳老六路的传承带来广泛的不良影响。在此对你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停止侵害。删除网站的一切侵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文章、视频以及培训计划等。
(二)消除影响。对于已经受你方误导的拳友,应当尽快予以澄清和解释,以正视听。
(三)赔礼道歉。你方应在网站上对于此次侵权事件刊登正式的致歉声明。
(四)沈国洪先生在《太极庄》网站的学员资格即刻终止。
同时,我方保留法律追究及采取其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太极庄》网站所有权人:庄素珠
《太极庄》网站法律顾问:杨燮蛟、王英民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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